【注釋】
第十五類主要包括樂器及其部件和附件。
本類尤其包括:
——機械樂器及其附件,例如:手搖風琴,機械鋼琴,機械鋼琴用音量調節器,機器人鼓;
——八音盒;
——電動和電子樂器;
——樂器用弦、簧片、弦軸和踏板;
——音叉,校音扳頭;
——弦樂器用松香。
本類尤其不包括:
——錄制、傳送、放大和重放聲音的裝置,例如:樂器用電動和電子效果器,哇音踏板,音頻 接口,混音器,均衡器(音頻裝置),低音喇叭(第九類);
——可下載的音樂文件(第九類);
——可下載的電子樂譜(第九類),
——印刷好的樂譜(第十六類);
——投幣式自動點唱機(第九類);
——節拍器(第九類);
——音樂賀卡(第十六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