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第三十類主要包括為食用目的而預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水果和蔬菜除外),以及食品調味佐 料。
本類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為主的飲料;
——供人食用的加工過的谷物,例如:燕麥片,玉米片,去殼大麥,碾碎的干小麥,木斯里麥片;
——比薩餅,餡餅(點心),三明治;
——裹巧克力的堅果;
——除香精油外的食品或飲料用調味品。
本類尤其不包括:
——工業用鹽(第一類);
——食品或飲料用調味香精油(第三類);
——藥茶和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第五類);
——嬰兒食品(第五類);
——膳食補充劑(第五類)
——藥用酵母(第五類),動物食用酵母(第三十一類);
——咖啡味、可可味、巧克力味或茶味牛奶飲料(第二十九類);
——湯,牛肉清湯(第二十九類);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類);
——新鮮的香草(第三十一類);
——動物飼料(第三十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