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第三十六類主要包括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契約有關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與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即:(1)行及其有關的機構的服務,如外匯經紀人或清算機構;(2)不屬于銀行的信貸部門的服務,如信貸合作社團、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務;(3)股公司的“投資信托”服務;(4)票及財產經紀人的服務;(5)承受信用代理人擔保的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 (6)發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證有關的服務;
——融資租賃服務;
——不動產管理人對建筑物的服務,如租賃、估價或籌措資金的服務;
——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如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為被保險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務。